(2017)鄂088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俊法、黄光泽、钟祥市柴湖镇金太阳建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俊法,黄光泽,钟祥市柴胡镇金太阳建材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601号申请人: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150827-0。法定代表人:叶世明,董事长。被申请人:黄俊法,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柴湖镇农机管理站6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610205892。被申请人:黄光泽,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黄俊法之妻。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71121590X。被申请人:钟祥市柴胡镇金太阳建材厂。住所地:钟祥市柴湖镇。本院在审理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俊法、黄光泽、钟祥市柴湖镇金太阳建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俊法、黄光泽、钟祥市柴湖镇金太阳建材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俊法、黄光泽、钟祥市柴湖镇金太阳建材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