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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729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劼,该公司员工。被告: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3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鲁昌松人民陪审员  杨慧丽人民陪审员  陶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 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