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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7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麦某某与广州市航吉钟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某,广州市航吉钟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7089号原告:麦某某,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广州市航吉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北街6号首层C2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0358XE。法定代表人:郑小花。原告麦某某诉被告广州市航吉钟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麦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旻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