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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易元金与邹天贵、邹天元、张领贵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元金,邹天贵,邹天元,张领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易元金。被执行人邹天贵。被执行人邹天元。被执行人张领贵。本院依据长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4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元金与被执行人邹天贵、邹天元、张领贵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天贵在银行有存款而未完全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天贵在银行的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