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军与西安家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军,西安家天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罗军,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西安家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环路中段原周宋村砖厂。法定代表人:周润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罗军与被执行人西安家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家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军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家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家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15200元、执行费128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84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