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50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金柱与梁小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柱,梁小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8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柱,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执行人:梁小瑞,男,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柱与被执行人梁小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8635.53元,未执结标的额18635.53元。2017年7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皓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