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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宜兴市天风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平,宜兴市天风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平,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宜兴市天风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北渠村。吴建平与宜兴市天风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锡仲裁字第17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宜兴市天风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2执39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2017)锡仲裁字第176号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长 朱 荩审判员 张征宇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