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国平虚报注册资本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6刑申22号李国平:你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5)港刑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05)通中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查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你为获取国家科技三项经费,在南通叶氏电熔爆机床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南通电熔爆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熔爆公司)的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通过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取得变更的工商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有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关的证人证言、电熔爆公司和南通东方机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财务凭证,以及江苏兴益会计师事务所、南通资产评估师事务所验资、评估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你在复查期间提供的材料,不能否定你虚列前期公司成立费用,用已作价出资的机床再向电熔爆公司出资等犯罪事实。你认为电熔爆公司两次改制,均是根据政府部门的指导,在严格履行审批及验资的情况下进行的,故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事实的意见,本院碍难采信。关于你认为认定你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的问题,根据电熔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基金帐页、记帐凭证,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所写的收条等证据,证明你从公司领取了董事长基金,但又通过虚列支出明目等方法非法冲帐,你不能说明资金的合法用途,一、二审认定你侵占了该资金,犯职务侵占罪并无不当。你申诉所称该资金的用途,既不符合公司财务制度,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能得到确认,你认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申诉意见本院不能支持。关于你认为你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仅为个人人情往来,并非收受贿赂的申请意见,本院认为你利用自己所担任公司职务的便利,在有关工程建设、钢材物资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你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能证实,故你的该申诉意见不能成立。一、二审对你的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