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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催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浦江县宏兴过滤器材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江县宏兴过滤器材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50号申请人:浦江县宏兴过滤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巧溪村**号。组织机构代码:L2261330-2经营者:孙小敏,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申请人浦江县宏兴过滤器材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393597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月7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奇超洁具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农商行长河支行,背书人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浦江县宏兴过滤器材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浦江县宏兴过滤器材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央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