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249号原告:魏某。被告:贾某。原告魏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准予离婚;2、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6年1月22日在白银市平川区宝积路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1996年11月1日生育女儿取名贾睿,1998年4月12日生育儿子取名贾涛。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本案经审查认为,依据魏某提供的贾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查找到贾某。经本院向魏某告知,魏某仍不能提供贾某具体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魏某起诉的贾某无明确的查找地址,属于无明确被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琢玉书 记 员 毕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