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明、张云平申请执行冯新华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张云平,冯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张云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冯新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冯新华名下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劵等进行了查询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734000元,未受偿债权73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