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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廖小东与胡清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东,胡友清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民初245号原告廖小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委托代理人余志平,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胡友清,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2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原告廖小东与被告胡友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因双方未对房屋进行结算,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张天均人民陪审员  罗小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