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廖小东与胡清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东,胡友清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民初245号原告廖小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委托代理人余志平,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胡友清,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2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原告廖小东与被告胡友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因双方未对房屋进行结算,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张天均人民陪审员 罗小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