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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月好与曹学约、崔志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月好,曹学约,崔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23号申请人杨月好,女,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曹学约,男,汉族,1961年8月29日出生,绛县。被执行人崔志斌,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绛县。本院在执行杨月好与被执行人曹学约、崔志斌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1287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对(2016)晋0826民初1287号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1287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王军生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