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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执2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邱洪霞与李长青、孙丽艳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洪霞,李长青,孙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2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洪霞,女,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李长青,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孙丽艳,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洪霞与被执行人李长青、孙丽艳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29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长青在包商银行赤峰分行宁城支行5000000000000****600账户内的存款188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