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向伟与唐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伟,唐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304号原告:高向伟,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唐相伟,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向伟诉被告唐相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向伟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宗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