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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刑初382号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16行至第17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审判员  黄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