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刑初382号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16行至第17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审判员 黄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