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民初2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满其令与侯岭、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其令,侯岭,张政,明心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641号之一原告:满其令,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侯岭,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张政,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明心如,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系被告侯岭之妻。原告满其令诉被告侯岭、张政、明心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文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满其令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到取600元,由满其令负担。审判员  于新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