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徐明星周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徐明星,周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2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876450。代表人:王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星,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群英,女,1972年1月3日出��,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徐明星、周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36元,减半收取计22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子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