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纳忠平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忠平,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532号原告:纳忠平,男,1967年12月20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被告:张伟,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原告纳忠平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纳忠平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纳忠平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原告纳忠平负担。审判员 辛高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巾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