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0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源市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02民初1436号原告:河源市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新市区新风路北28号。法定代表人:陈永锋委托代理人:程雨浩,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梅,女,汉族,地址河源市新市区。原告河源市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黄红梅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市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河源市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艺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