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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相梅与中泰证券有限公司邹城东滩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结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梅,中泰证券有限公司邹城东滩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550号原告:刘相梅,女,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蒋邦建,邹城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泰证券有限公司邹城东滩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张青原告刘相梅与被告中泰证券有限公司邹城东滩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结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