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辖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中大道与金穗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秀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敏,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上诉人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敏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7民初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敏的借据中明确约定“借款人若违约,出借人有权向债权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控告”,现刘敏作为出借人要求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其所在地的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