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小斌与谢习洪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斌,谢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罗小斌,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曾艳,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谢习洪,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罗小斌依据(2017)川0623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习洪给付劳动报酬4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习洪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昌 毅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湘濂(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