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190郭红与袁孝琯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袁孝琯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190号原告:郭红,女,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袁孝琯,女,1934年12月2日生,住南通市。原告郭红与被告袁孝琯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郭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2元(己减半),由原告郭红负担。审判员 曹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凤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