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苗某1与苗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1,苗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726号原告:苗某1,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国、李光岭,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2,男,90岁,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1诉被告苗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原告苗某1负担。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