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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苗某1与苗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1,苗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726号原告:苗某1,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国、李光岭,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2,男,90岁,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1诉被告苗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原告苗某1负担。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