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625徐延广与周来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广,周来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625号原告徐延广。委托代理人王军晓。被告周来兴。委托代理人田源,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延广诉被告周来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延广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延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延广负担。审判员 张松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