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泓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泓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555号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华桥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姚伟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泓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5号3单元1楼西户。法定代表人:卢志刚。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泓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就争议标的于庭外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黎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