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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辖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38连云港市大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大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辖38号原告:连云港市大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市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连云港市大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大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众兴华庭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建设的五、六、八号楼的楼前配套设施建设时非法占用其拥有合法产权的土地面积一千余平方米修建道路和建设绿化。请求:判令被恢复土地原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连云港市大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x为该院人民陪审员,连云港市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该院回避,遂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连��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事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童 衡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海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