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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一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原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决定书(2017)宁0522刑初6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54年5月3日,文盲,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生于1964年2月20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自诉人马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审查,该案犯罪地不在海原辖区内,故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自诉人马某某提起的诉讼,本院不予��理。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