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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新甫与陈君彦、钟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君彦,钟辉,徐新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君彦。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新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利,宿迁市宿城区南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君彦、钟辉因与被上诉人徐新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26日通知上诉人陈君彦、钟辉,要求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1332元,但上诉人陈君彦、钟辉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二审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君彦、钟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亚非审判员  陈泽环审判员  庄云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小婉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