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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月英与湘潭市沃尔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月英,湘潭市沃尔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郑月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湘潭市沃尔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月英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沃尔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676元(含执行款626元、执行费50元),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标的6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3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高范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 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