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武威六合益民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福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六合益民饲料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福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540号原告:武威六合益民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武威市凉州区天马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福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丽景名苑小区*号楼101商铺。法定代表人:禅琪,系该合作社负责人。原告武威六合益民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福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武威六合益民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威六合益民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