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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致森与高显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致森,高显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3号原告:张致森,男,201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监护人:张全贵,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乾兴强,邓州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417。被告:高显玲,女,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邓州市。原告张致森与被告高显玲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致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致森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致森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惠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