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毛以敏与朱倪成、姚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918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对原告毛以敏诉被告朱倪成、姚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80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三行“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6元,由被告朱倪成、姚倩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6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06元,由被告朱倪成、姚倩负担。”审判员 黄有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