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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毛以敏与朱倪成、姚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918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对原告毛以敏诉被告朱倪成、姚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80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三行“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6元,由被告朱倪成、姚倩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6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06元,由被告朱倪成、姚倩负担。”审判员  黄有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