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柯思越、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思越,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濠裕布行,柯碧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3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思越,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湖滨街道曾坑下路31幢楼3楼。法定代表人:柯思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濠裕布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元兴花园*幢***室。经营者:林荣湖,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柯碧恋,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杏坂振兴区。上诉人柯思越、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狮市濠裕布行、原审被告柯碧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28日向上诉人柯思越、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的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柯思越、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经审查,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上诉人柯思越、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不准予减交、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的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柯思越、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柯思越、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丽阳审 判 员 李 芳代理审判员 林秋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燕珍速 录 员 李光炜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