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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马瑞双与郑喜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双,郑喜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587号原告:马瑞双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郑喜满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马瑞双与被告郑喜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瑞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喜满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郑喜满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给付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9日郑喜满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约定于2014年12月末本息一次还清。以上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郑喜满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抗辩证据。原告在庭审中依法提交了证据:马瑞双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以上证据原告欲证明起诉的事实。郑喜满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与本案的借款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郑喜满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庭审程序认定的民事法律事实:2013年10月29日郑喜满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约定于2014年12月末本息一次还清。以上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借款人郑喜满出具的借据符合债权、债务设立的法律特征,符合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以上借款经马瑞双催要,郑喜满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郑喜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瑞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郑喜满负担(该款与本判决所确定的时限,由郑喜满一并给付马瑞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受送达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洪涛审 判 员  孙 富人民陪审员  张玉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