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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404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24-26号。负责人:张立波,行长。被申请人:李芳,女,1983年1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申请人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芳名下与诉讼金额692356.18元等值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或冻结。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以其出具的担保函为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芳名下银行存款692356.1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982元,由被申请人李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乔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