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作仁与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作仁,陈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564号原告:唐作仁,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陈鹏,男,1984年2月2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住址不详。原告唐作仁与被告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唐作仁以其暂不能提供被告陈鹏的住所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作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唐作仁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