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黄明兴、赵刚田、邓尚群、陈国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明兴,赵刚田,邓尚群,陈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新疆福海县。法定代表人:刘登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东阳,客户经理,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黄明兴,男,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赵刚田,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团场职工,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邓尚群,女,汉族,1955年9月19日出生,团场职工,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陈国新,男,汉族,1960年6月30日出生,团厂职工,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明兴、赵刚田、邓尚群、陈国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邓尚群履行本案案款15800元;赵刚田履行11778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明兴、赵刚田、邓尚群、陈国新等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黄明兴、赵刚田、邓尚群、陈国新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郑 福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银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