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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9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辉与黄大强、陈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陈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916号之二申请人:刘辉,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妍,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与被告黄大强、陈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妍单独所有的位于高新区的房屋一套进行保全,保全限额337200元。担保人龚小慧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温江区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妍单独所有的位于高新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龚小慧单独所有的位于温江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保全限额337200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强浩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