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27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6月5日被羁押,2017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2时34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粤B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布龙路与民治大道路口时,撞向安全岛上石墩绿化带,导致石墩与绿化带损坏,李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45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