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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法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延兴与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兴,刘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吴延兴,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刘建东,男,汉族,1978年8月6日生,住林州市。关于吴延兴申请执行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刘建东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4)林民立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