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延兴与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兴,刘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吴延兴,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刘建东,男,汉族,1978年8月6日生,住林州市。关于吴延兴申请执行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刘建东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4)林民立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