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一兵与袁定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兵,袁定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232号原告:赵一兵,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君,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定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兵与被告袁定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一兵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定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一兵撤回对被告袁定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焕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