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宽勇、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宽勇,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1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宽勇,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花溪南路西侧36号39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宝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宇,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郑宽勇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宽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令华润物业公司向郑宽勇赔偿因不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造成郑宽勇2016年5月无法领取失业金1309元;3.判令华润物业公司向郑宽勇赔偿因不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造成郑宽勇2016年5月无法续缴社会保险费损失以后领取退休金1680元;4.判令华润物业公司向郑宽勇赔偿无法及时提取住房公积金造成利息损失金额285元;5.本案诉讼费由华润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已确认,至今华润物业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事实,但认为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与无法缴纳2016年5月份社会保险费无直接关联,也与不及时提取公积金导致利息损失无关,这与事实不符。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发布的就业人员续保增减变动管理条例第八条、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规定,及福州市事业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领取失业金,续缴社会保险、提取住房公积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都是唯一不可缺证明,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华润物业公司来承担。华润物业公司答辩称,1、郑宽勇的第2、3、4项上诉请求均不是一审诉请,所以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若对第2、3、4项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2、郑宽勇并非被华润物业公司除名或辞退,不具备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故第二项诉请不应该得到支持。3、目前郑宽勇不具备领取退休金的资格。4、住房公积金已存在郑宽勇的账户,不存在无法提取而导致的利息损失。请求法院驳回郑宽勇所有诉请。郑宽勇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华润物业公司向郑宽勇出具2016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2、判令华润物业公司为郑宽勇补交因其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郑宽勇无法缴交的2016年5月社会保险费;3、判令华润物业公司向郑宽勇赔偿因其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郑宽勇无法提取公积金造成的利息损失142.5元;4、本案诉讼费由华润物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1、郑宽勇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离职申请表》(复印件)、《员工离职交接单》(复印件)、(2016)闽0104民初2389号原告郑宽勇与被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华润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证明“2015年12月24日,郑宽勇与华润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郑宽勇入职华润物业公司处任水电工。2016年3月3日,郑宽勇以身体原因无法适应公司的值班安排为由,向华润物业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16年4月1日,在获公司辞职准许的情形下,郑宽勇办妥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2016年5月25日,郑宽勇与华润物业公司因加班工资问题发生争议,郑宽勇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我院,案号为(2016)闽0104民初2389号。”2、郑宽勇提交的福州市住房公积金对账本、《社保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华润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证明“华润物业公司为郑宽勇缴交社保费用至2016年4月止;2016年5月存在社保缴纳记录的空白;2016年6月起,为郑宽勇缴交社保费用的用人单位变更为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若用人单位怠于出具上述证明,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结合本案案情,郑宽勇与华润物业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华润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为郑宽勇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且该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若华润物业公司拒不出具,郑宽勇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出具。现郑宽勇迳行诉至法院要求华润物业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该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处理。此外,依照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怠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虽然郑宽勇的2016年5月社保缴纳记录为空白,但其与华润物业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无直接关联,故郑宽勇主张该项损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理,郑宽勇主张未能及时提取公积金导致的利息损失,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郑宽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郑宽勇负担。经查,本案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华润物业公司与郑宽勇于2016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华润物业公司应当向郑宽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鉴于郑宽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华润物业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对其造成的损失,因此,郑宽勇关于华润物业公司应补交社会保险费及无法提取公积金的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二、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宽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驳回郑宽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哲森审 判 员 黄 锋审 判 员 吴筱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奇书 记 员 林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