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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永清、蒋玉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清,蒋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叶永清,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被执行人蒋玉峰,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江山市。叶永清与蒋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593号调解书已经于2016年7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永清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蒋玉峰归还申请执行人叶永清货款本金198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玉峰名下浙H×××××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除外无商品房、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叶永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蒋玉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4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