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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3569号原告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8398XF。法定代表人赵科飞。委托代理人赵云,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负责人尤程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00元,减半收取530.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