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桂卿、成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卿,成凯,孙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42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卿,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本市。被执行人:成凯,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龙口市人,无业,现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孙芳海,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龙口市人,无业,现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卿与被执行人成凯、孙芳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09)西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20日本院恢复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支付案款48344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7月2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50000元,2017年7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出具证明,证实该��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8)西少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培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风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