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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李家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李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8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被执行人:李家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与被执行人李家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家鹏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家鹏应偿还申请人欠款24万元。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红梅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