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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复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灌云县龙苴粮食储备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灌云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陈建平,灌云县龙苴粮食储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复26号复议申请人(原审异议人、被执行人):灌云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向阳路10号。法定代表人:徐朝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加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建平,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党,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灌云县龙苴粮食储备库,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法定代表人:XX生,该单位主任。灌云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丰公司)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灌云法院)(2016)苏0723执异5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4月10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复议申请人谷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加成、申请执行人陈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党、被执行人灌云县龙苴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龙苴粮库)法定代表人XX生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20日,灌云法院作出(2012)灌板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龙苴粮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退还原告陈建平保证金人民币215万元。后因龙苴粮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原告的申请,灌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灌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3)灌执字第1335-1号民事裁定,裁定:追加第三人谷丰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6年10月10日,灌云法院作出(2013)灌执字第1335-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谷丰公司银行存款3501420.83元。另查明,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11月22日印发灌政办(2013)111号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一、实施兼并重组,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做大做强。以做大做强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为目标,以中心粮库、骨干粮库为依托,加快乡镇粮管所、粮库兼并重组或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收储库点由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当地粮食购销实际择优兼并,不再保留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到2015年底之前完成沂北、龙苴粮库等13个经审核认定的地区粮食收储库点的资产重组工作,以上13个直属库点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将其划拨土地改变为出让土地。加大资产重组力度,将上述13个直属库点的土地、房屋等所有资产转入古丰公司……。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7月3日政复【2013】29号《关于同意成立灌云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批复》,二、公司下设杨集、东王集、龙苴、东门闸、同兴、四队六个分公司。其中…。龙苴分公司管辖龙苴粮食储备库、小伊粮管所等4个粮食收储库点;东王集分公司管辖宇禾粮食储库库、侍庄粮管所等4个粮食收储库点…。三、灌云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性质为企业性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行业管理归县粮食局。公司主要职能为:负责各分公司及其管辖的粮食储备库、粮管所的粮食购销和经营业务的管理等。谷丰谷丰公司异议称,一、龙苴粮库的土地、房屋等所有资产均未转入谷丰公司,故该资产属于龙苴粮库的资产,与灌云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无关;二、从连云港市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龙苴粮管所没有被撤销,仍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国土部门可以查明,其土地等资产仍在其名下。故谷丰公司并没有兼并龙苴粮库,其土地、房屋等所有资产未在谷丰公司名下,故灌云县龙苴粮食储备库所负债务与谷丰公司无关。请求撤销灌云法院(2013)灌执字第1335-1号和(2013)灌执字第1335-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陈建平答辩称,一、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灌云县人民政府灌政复(2013)29号《关于同意成立灌云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批复》,该批复第二条:公司下设杨集、龙苴等6个分公司,其中龙苴分公司管辖龙苴粮食储备库、小伊粮管所、陡沟粮管所、穆圩粮管所四个粮食收储库点,第三条:谷丰公司负责对各分公司及其管辖的粮食储备库、粮管所的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第四条:原来谷丰公司及其下设的6个分公司成立后,撤销原灌云县粮食购销公司所属的沂北、龙苴等6个分公司。该文件说明谷丰公司成立后,被执行人龙苴粮食储备库隶属于其分公司叫龙苴分公司,说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根据最高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七十八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灌云法院作出的上述两个裁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也证明灌云法院上述的两个裁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龙苴粮库答辩称,我们同意异议人的意见,要求撤销灌云法院(2013)灌执字第1335-1号和(2013)灌执字第1335-2号民事裁定书,一、龙苴粮库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以前是现在还是,本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直正常经营,从未有过被吊销或注销过营业资格。二、龙苴粮库的土地、房产都在龙苴粮库的名下,没有被任何单位兼并和重组。三、本单位的收购资金来源是受国家财政委托进行的政策性收购资金,不是本单位的自有资金,本单位的收益来源只有代保管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费用。四、关于本案保管合同纠纷一案,龙苴粮库应得的收益部分(利息、保管费等)已经立案起诉,综上所述,我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自负盈亏,与异议人无关。原审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龙苴粮库欠债多年,现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该企业现有资产在2013年11月22日,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灌政办(2013)111号《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到2015年底之前完成龙苴粮库等13个经审核认定的地区粮食收储库点的资产重组工作,以上13个直属库点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将其划拨土地改变为出让土地。加大资产重组力度,将上述13个直属库点的土地、房屋等所有资产转入谷丰公司……。”。被执行人龙苴粮库资产转入谷丰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谷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灌云法院追加谷丰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冻其银行存款并无不妥。2017年1月18日,灌云法院作出(2016)苏0723执异56号执行裁定,驳回谷丰公司的异议申请。谷丰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龙苴粮库的土地、房屋等所有资产至今未转入谷丰公司名下,龙苴粮管所也没有被撤销,仍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土地、房屋等资产也在龙苴粮库名下;谷丰公司与龙苴粮库不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龙苴粮库实际上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种类民事经济活动,承担相关的一切后果与责任。请求撤销灌云法院(2016)苏0723执异56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陈建平答辩称,灌政复【2013】29号文件可以说明,谷丰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苴粮库之间不是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被执行人龙苴粮库只是分公司的下属单位,所以说谷丰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苴粮库是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规定及公司法44条规定,灌云法院将谷丰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原审法院驳回谷丰公司异议的申请正确。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依据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灌政办(2013)111号《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该文件明确规定将龙苴粮库等13个直属库点的土地、房屋等所有资产转入谷丰公司。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灌政复【2013】29号《关于同意成立灌云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批复》,明确谷丰公司下设杨集、东王集、龙苴、东门闸、同兴、四队六个分公司。其中龙苴分公司管辖龙苴粮库、小伊粮管所等4个粮食收储库点。因此,可以认定龙苴粮库属于谷丰公司分公司的下属单位。灌云法院在执行中,追加谷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综上,谷丰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灌云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执异5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进审 判 员  徐明山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宗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