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驰、赵小丰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驰,赵小丰,任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27号申请人:陈驰,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赵小丰,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申请人:任利,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申请人陈驰与被申请人赵小丰、任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小丰、任利银行存款33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小丰、任利银行存款33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晓阳名下位于洛龙区厚载门街【房权证号: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源:百度“”